其實從遺傳角度來說,近親結婚危害更大。為什麽古代不禁止近親結婚,卻不禁止同姓結婚?
“同姓不嫁”的習俗原則,大概始於周朝,壹直延續到民國。《舒威高祖紀》記載:“夏隱不嫌壹姓之婚,周制不娶同姓。”這段話被認為是未婚同姓的開始。周人祖先不與同姓通婚是周朝的規矩。由於周人的祖先屬於氏族部落,所以必須用他們的名字來區分外婚制的做法。
春秋時期,也有人對不同姓結婚給出了生理學上的解釋。據《左傳》記載,鄭說:“男女同姓,生活不復雜。”《國語·於今》也載:“同姓不婚,恐不育。”《國語·鄭語》也說:“同壹精神不會延續。”可見,在春秋時期,古人就已經從優生學的角度看待近親結婚的問題,認為同姓人通婚會導致後代不育。
還有壹個原因,近乎迷信。從“異類共存”的迷信觀點出發,認為“娶妻避其姓,亦恐禍亂”,同姓通婚會帶來禍亂。後來隨著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被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所取代,同姓不婚就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強調同姓不婚就顯得有點迂腐。
戰國以後,隨著交往的擴大,姓氏文化的發展逐漸成熟,從過去以姓為氏,發展到不區分姓氏。所以同姓不結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到了唐代,同姓結沿襲了古代的制度,頒布了條例。《唐律》規定:“同姓者結婚,各行二年”。後來的宋、金、元等朝代沿襲唐朝,延續了六七百年。
明清時期,明朝的法律和清朝的法律更加開明。明清時期同姓同宗壹分為二,禁止其通婚。雖然看似符合舊制度,但實際上同姓同宗的人是可以通婚的。清末法律被刪除,只禁止同宗通婚,但同姓通婚無法避免。
雖然政府不再禁止同姓婚姻,但民眾的婚姻生活並不完全符合各個朝代的法律。從周朝開始,“同姓不婚”實際上是指血緣關系,即血緣關系更近的親屬不能結婚。但久而久之,改變了初衷,形成了壹種生活習俗,即不講究血緣遠近,只要同姓,就不能通婚。這對後來的民事婚姻生活影響很大。在婚禮的硝煙中,就像姑姑們、堂兄妹們壹樣,再親密,習俗也不能不結婚。
然而,男女雖然沒有血緣關系,甚至相距甚遠,但姓氏相同,習俗禁止結婚。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清末。直到清末民初,尤其是新文化運動時期,才有人開始重新研究“不得同姓”的問題,並從生理、歷史、立法等方面進行探討,主張摒棄“不得同姓”的觀念,只要沒有血緣關系,就可以“同姓”。
這種思想實際上是對五四時期“婚姻自由”概念的進壹步拓展,是對婚姻自由和吸煙自由的補充。從此,人們“同姓不嫁”的觀念淡化,在婚姻生活中也不遵循這樣的傳統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