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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是誰?

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和執行法律的活動。

狹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

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職能部門都是行政機關,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各職能部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

壹、法律法規的執行主體是誰?

執法主體是行政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規定,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各職能部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概念

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聘用或者委托並賦予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從我國現階段來看,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類:

1當然是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具有執法權的正式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

2.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取得執法權的組織中的人員。

第三,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性

1,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占用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編制,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享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使該機關的壹定職權並對其負責。

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不能兼任其他執法機關的職務並行使職權。

2、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構成要素,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付諸實施的。

因此,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以機關的名義行使機關享有的職權,對相對人實施壹定的法律行為。

但值得註意的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分工決定,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行使行政執法機關的部分執法權,而且是與其職務活動相關的部分,而不能行使執法機關的全部職權,否則就是越權。

3、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後果由其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人員在授權職權範圍內實施的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是代表其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

因此,無論其執法活動是好是壞,是好是壞,其所屬的行政機關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特別是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對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是執法者本人。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都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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