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對公安、司法人員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以確定每壹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切合實際的結論。刑事證據的審查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對每壹份證據逐壹審查核實。在認定單壹證據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判斷該證據的證明力。二是在對單壹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基礎上,對整個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和比較研究,排除壹切矛盾,找出內在聯系,審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刑事證據的審查應包括以下三個步驟:(1)個別審查。單獨審查是對每壹份證據進行單獨審查,以判斷證據的來源和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和真實性。(2)對比復習。對比審查是指將壹個案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據材料進行比較、對比,以證明同壹案件的事實,審查其內容是否與反映的情況壹致,是否能夠合理證明案件的事實。(3)綜合復習。綜合審查是對案件中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內容與反映的情況是否協調,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和匹配,是否能夠充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壹般來說,對證據的審查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證據來源是否可靠;第二,證據的具體內容是否真實;第三,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第四,不同證據之間的關系;第五,證據是否充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