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鎮、鄉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另行編制。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職權範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立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應當符合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範,履行法定程序,並符合依法批準的上壹級城鄉規劃。
第六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及時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結果和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並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設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根據城市、鎮、鄉的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鼓勵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和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