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已經落實,《氣象法》賦予了各級氣象主體很多法律。
責任,包括以下法律責任。
壹是維護氣象活動秩序的責任。良好的氣象活動秩序是氣象事業發展的基本條件。沒有良好的秩序保障,氣象觀測活動就難以正常開展,氣象科學數據的客觀性、準確性和代表性就難以保證,氣象預報的準確率就難以提高,最終影響氣象服務水平的提高。如果無序發布天氣預報,會造成公眾的混亂,而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也可能造成群眾的恐慌,甚至造成部分地區的社會秩序波動。因此,維護氣象活動秩序不僅是壹般的社會服務責任,也是重大的政治責任。《氣象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這壹法律制度實際上賦予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維護氣象活動秩序的法律責任。
第二,組織提供氣象公共服務產品的責任。國家氣象服務是基本公共服務,公眾氣象預報是公共產品。人民有權免費獲得公共氣象預報服務,國家其他公益性部門和組織也有權免費獲得公共氣象服務。實現這些權利是國家氣象機構應該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為規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氣象局還制定了《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為全國防災工作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