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未婚,私奔其實是壹種婚姻自由。如果其中壹方已婚,而所謂的夫妻私奔並未登記,那麽已婚壹方的配偶有權要求民事賠償。如果其中壹方已婚,兩人私奔辦理結婚登記,那麽他們的行為就構成重婚罪。
婚姻的本質是適婚年齡的男女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以夫妻名義平等自願的結合。應在醫學、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方面得到認可,並以親密或性的形式得到認可,形成人際親屬關系的社會組合或法律約束。根據不同的觀念和文化,用婚禮來宣布。夫妻* * *共同生產生活,組成家庭的壹種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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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2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6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231條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