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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什麽?

基本要求如下:

1.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的業務記錄;

2.有主業;

3.公司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必須由大致相同的壹群人管理和擁有;

4.聘請保薦人擔任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顧問;

5.最低公眾持股量必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低於40億港元的公司,必須至少3000萬港元。市值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比例必須為20%,即6543.8+0億港元。

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1.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並規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的可行性並按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審批。

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目的及業務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2.上市保薦人對公司上市可行性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3.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

4.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最近兩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眾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制作);

5.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股份公司會計制度》編制並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6.凡有國有股的公司,應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經營國有股的批準文件;

7.比較完整的招股說明書;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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