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定了依法獲取核安全信息的權利範圍和條件。具體包括:1。公民、組織或者單位可以向涉及核安全的部門、單位或者其他相關組織申請獲取核安全信息;2.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及時提供所需的核安全信息;3.核安全信息的保密等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使用核設施安全條例》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了公民、組織或者單位可以依法獲取有關核安全的信息。
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未及時提供核安全信息,公民、組織或者單位應當如何處理?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其他有關組織未及時提供核安全信息的,公民、組織或者單位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相應的補償和賠償。
依法享有獲取核安全信息的權利是公民、組織或單位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應當積極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公民、組織或單位在獲取核安全信息的過程中,需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保護核安全信息的保密等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時,應當委托與許可證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的技術支持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對其技術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核安全專家委員會,為核安全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制定核安全計劃和標準,對核設施重大安全問題作出技術決策時,應當征求核安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系統,及時處理核安全報告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