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強制要求在15天內提交抗辯書。只要被告做好充分準備,可以直接到庭或者直接進行口頭答辯,不會有不良的法律後果。
答辯書是被告(人)、反訴人、被上訴人、答辯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起訴狀、反訴、上訴、再審申請(申訴書)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文件,是起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語言之壹。辯護權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當事人的壹種權利,他們有處理辯護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沈默。但是,因為辯護意義重大——辯護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斷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當對答辯權給予足夠的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交答辯狀。
寫答辯書的目的是回答和反駁對方訴狀的主張,從而減輕被訴人的責任。答辯狀的寫作目的與起訴狀、反訴、上訴、再審申請(訴狀)的寫作目的是直接對立的。寫作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這也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壹。
民事答辯狀分兩種情況提出:壹是原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就起訴狀(起訴書)提出答辯狀。第二,本案經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後,壹方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提出抗辯。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和上訴人上訴狀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者被上訴人,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 *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