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出現來源於“法理學-法理學-法律主義”。我的理解是,是否是德國法理學或法律精神的另壹個延伸概念。在本書的開頭,有壹句龐博新聞的名言,“可信度”解釋道。。。法律上不存在的,是符合巧妙解釋的東西。”這句話我沒聽懂,想在這裏請教壹下。如果有路過的人看懂了,能給點意見我會很感激的。
從字面上看,法律教條主義,在我看來,就是把法律的精神滲透到每壹個發條裏,並把它當作壹種信仰來遵循和執行。但更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法律信條包括所有能在法律中找到的理論規則、基本規則和原則,以及法律和法律實踐添加到法律中的規則和原則。”從這個角度講,法律信條不是我口中的法律,而是已經成為每壹部部門法或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認識。它以更大的指導思想來調整法律和人們行為的缺陷,這應該是法官制定法律的根本準則,也是人們指導自己行為的最起碼的行為準則。
法律信條的有效性來自三個方面:法律原則的真實性、聯邦最高法院的指導作用、法律的作用。
公信力研究將浩如煙海、雜亂無章的法律資料進行整理和系統化,使我們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的內在評價體系,便於學習,這就是它的拉直功能和系統化功能。第二,法律信條還保證任何法律問題在沒有法律可以對應壹個事件的情況下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這是它的穩定功能。第三,信條規則是法律研究批判性審查的結果,因此不能簡單否定。這就是所謂的消極禁止,這是其減輕實踐負擔和消極禁止的功能。第四,法律信條還具有約束和創新法律適用、批判和糾正法律適用的功能。
我想通過所有這些觀察,這裏所說的法律信條和我們在法理學中所學的法律原理是壹樣的。我想知道這個解釋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