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檢察院後的處理過程:
1.接受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準備起訴。
2.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3、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應當受刑罰處罰,應當給予何種刑罰處罰進行查證、核實的活動。公訴案件的流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公訴機關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