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文章,
為規範涉稅專業服務行為,保證服務質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涉稅專業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機構、財稅咨詢公司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
本準則所稱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人員。
本準則所稱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服務。
第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包括納稅申報代理、壹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籌劃、稅務鑒證、稅務審查、其他稅務事項代理、發票服務等涉稅服務。
第二章,基本合規
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管和相關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
第七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機構基本信息和涉稅服務人員身份信息、職業資格信息。
第八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以真實身份開展涉稅專業服務。
第九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
第十條,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十壹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保證執業質量,降低執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