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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特點主要包括

穩定性、合法性、強制性和簡易性。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時限和順序的總和。

現代法治國家特別強調重要行政程序的規範化,即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嚴格的程序控制,以法律形式設置若幹程序規則和制度來控制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力圖體現現代行政的民主法治精神,體現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正因為如此,行政程序已經成為現代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和重要內容。

法律價值:

1,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文明政府的理念;

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保障;

3.促進行政權力的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基本原則:

1,程序合法原則: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事。程序必須以法律形式規範化、系統化,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2.相對人民主參與原則:具體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參加聽證、陳述申辯和申請復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體現在精簡程序,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限,不停止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合理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對方。

5.行政民主原則: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誌,符合民主要求。它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加註重行政民主化和公民民主權利的保障。

行政程序中的民主參與機制:包括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協商制度和信訪制度。

B.行政程序的民主保障機制:主要表現在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從而實現兩者的平衡。

C.行政程序的民主監督機制:主要通過民主參與機制和行政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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