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行政處罰中,還應確定公示原則,明確公示範圍,規範公示方式,細化公示內容。這些步驟很重要,有些行政處罰也需要出示相關的案件信息,以便於後期的壹些事情,否則會帶來很大的弊端。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