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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處罰信息應該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予以公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適用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案件信息。壹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在公示範圍內,簡易程序案件壹般不公示。行政處罰法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行政處罰中,還應確定公示原則,明確公示範圍,規範公示方式,細化公示內容。這些步驟很重要,有些行政處罰也需要出示相關的案件信息,以便於後期的壹些事情,否則會帶來很大的弊端。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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