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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序對個人處罰的數額是否包括50元以下,哪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在《行政處罰法》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始終有兩條,即第51條和第52條。第51條有壹款,第52條有三款。但兩個規定中並未提及“個人處罰金額在50元以下”的字樣。這個處罰金額很可能是之前沒有修改過的行政處罰法。

法律分析

根據最新的行政法規,在《處罰法》中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對公民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0元罰款或者警告。雖然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明確“以上”、“以下”的處罰數額是否包括本,但其他相關法律有規定。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數額的約定也有要求。第壹百壹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數額,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此外,在民法典中,對“以上”、“以下”、“以內”、“期滿”的理解也包括本數,而對“不滿”、“超過”、“超出”的描述不包括本數。對這些對數的理解是通用的,壹般的理解都是按照這個規律來理解和應用的。

法律依據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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