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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什麽區別?他們之間有什麽聯系嗎?

1.處罰的適用前提不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刑事處罰是為犯罪而制定的。根據刑法規定,凡是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秩序、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2.適用刑罰的依據不同。適用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刑事處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刑法和刑法的壹些補充規定。這是因為刑法的規定是國家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無權設定刑事處罰條款。

3.處罰執行機構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所以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刑事處罰屬於國家管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

?4.懲罰的類型是不同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還有就是驅逐犯罪的外國人。從類型上看,主要有人身刑和財產刑兩種,其中人身刑是處罰的重點。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類型上講,包括人身處分、財產約定、適用處分、能力處分四大類,但重點從來不是人身處分,所以行政處分規定的人身處分比刑事處分輕得多。

5.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對責任有不同的影響。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對其刑事責任有很大影響,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並不那麽重要。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其已經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種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必細究。

6.懲罰的作用是不同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國家行政秩序,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的處罰。它重在對違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壹種方式。糾正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觀上達到了這個目的,就達到了行政處罰的作用。刑事處罰是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所以更加註重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懲罰罪犯是刑罰的主要功能。當然,制裁的過程也包括對違法者的教育。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制止和糾正,還要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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