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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只能由誰來執行?

壹、行政處罰只能由誰來執行?

1.行政處罰壹般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但是,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有熟悉行政法規的正式工作人員,具備技術檢驗和技術鑒定的必要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譴責和警告。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給予精神上的懲罰來宣告違法行為,使其今後不再違法,否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警告及時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2.罰款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3、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所取得的違法所得,運用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強制措施,對違法所得的所有權予以強行剝奪的處罰;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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