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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發布過哪些關於保護海洋資源和防止石油汙染的文件?

第193條每個國家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都有根據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的義務。第壹百九十四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汙染的措施。各國應根據本公約單獨或共同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對海洋環境的汙染,並為此目的,根據其能力使用最可行的方法,並應盡力協調這方面的政策。2.各國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造成汙染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汙染不會擴展到其根據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3.根據本部分采取的措施應針對海洋環境中的所有汙染源。這些措施除其他外,應包括旨在盡最大可能減少下列汙染的措施:(a)從陸地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於傾倒而釋放的有毒、有害或不健康物質,特別是持久性物質;(b)來自船舶的汙染,特別是為了防止事故和處理緊急情況,確保海上作業的安全,防止有意和無意的排放,並規定船舶的設計、建造、設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c)用於勘探或開發海底和底土自然資源的設施和裝置造成的汙染,特別是防止事故和處理緊急情況的措施,確保海上作業的安全,並規定這些設施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設備、操作和人員配備;(d)來自在海洋環境中操作的其他設施和裝置的汙染,特別是為了防止事故和處理緊急情況,確保海上操作的安全,並規定這些設施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設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4.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或控制海洋環境汙染時,不應不適當地幹涉其他國家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的活動。5.根據本部分采取的措施應包括為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瀕危物種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活環境所必需的措施。第195條不轉移損害或危險或將壹種汙染轉化為另壹種汙染的義務。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汙染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壹個地區轉移到另壹個地區,或將壹種汙染轉變為另壹種汙染。第壹百九十六條技術的使用或者外來物種、新物種的引進。每壹國家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因使用其管轄或控制的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汙染,或因故意或意外地將外來或新物種引入海洋環境的某壹特定部分而可能使海洋環境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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