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壹般約定在工程結算時扣留相應的比例和金額。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
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第三條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保證金的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壹)預留和返還保證金的方式;
(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
(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第十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壹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的預留和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爭議解決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