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其中,行政處罰主要適用簡易程序,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為了保證執法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沒有必要設置時限。
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和申辯的期限。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的要求更嚴格,案情更復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當給相對人留出壹定的時間進行陳述和申辯。在執法實踐中,大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和申辯的時限規定為壹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為三天以上。我認為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利的期限,為對方當事人預留三天的陳述和申辯時間較為合適。?
擴展數據:
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