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優先(法律有規定不能違反)
壹是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履行和落實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是違法的。
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某市國土局每申請壹個許可證收取費用1元,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
(2)法律保留(法律沒有規定的,擅自禁止)
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保留對某些事項的立法權。行政立法不能滿足於被動地不違反法律,還需要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除經授權外,不得對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或者決定。
二是行政執法中,沒有立法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