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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效力水平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其法律效力。壹旦公布,就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

1.行政立法的效力水平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另外,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可以參考行政法規。

2.行政立法效力的範圍

時間範圍:行政立法通常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但行政立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失效時間為新法實施之日或特寫廢止之日。

行政立法失敗有四種情況:授權法規定的授權時效屆滿;新法廢除了舊法;相應立法規定的社會事實已經消除或者效力已經完成;在法規清理中宣布廢止相應的立法。

空間範圍:與行政立法的層級有關。行政立法的效力壹般延伸到相應立法主體管轄的行政區域,沖突法規範適用於行政區域以外。

對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僅適用於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適用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在華組織。與行政立法的層級相關,中央立法對我國全體人民有效(特別規定除外),地方立法壹般只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有效。

3.行政立法監督

行政立法監督包括權力機關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監督和人民法院監督。權力機關有權撤銷行政機關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或者改變下級行政機關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發現行政立法違法,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或者變更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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