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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的機關有行政主體資格,有的沒有?

第壹,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區別。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體現,也是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要條件。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1,中央機關事業單位主要有六大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各部門,包括各部和各委員會的行政辦公室;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部門管理機構。

E.被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沒有行政權限,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後,享有壹定的行政權限。專利審查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審查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審議和協調機構。

擴展數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壹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項特殊職能的機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主要有三種類型: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公署;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區辦事處;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此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轄區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體系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以外,其他任何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構是上壹級人民政府根據業務管理需要,依法設立的代表機構。

派出機關不能構成壹級國家行政機關,但其權利是派出機關的延伸,所以是派出機關所在級別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

行政主體資格首先,派出機構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經有權機關批準,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在壹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行政公署。縣、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設立地區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街道辦事處。

壹般情況下,派出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也有例外,即法律、法規、規章有授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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