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時間,《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的,應支付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300%的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也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用人單位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周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2次;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次。
證明加班的證據主要有: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表、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期間所做工作的書面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支付標準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