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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誰制定的?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的各種法規。

因為法律中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和抽象,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征:

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規範;

2.行政法規範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範的統壹;

3.行政法規範多,內容廣;

4.行政法規範具有明顯的可變性;

5.行政程序規範是行政法中特有的行為規範,通常與行政實體規範交織在壹起,共存於同壹法律文件中。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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