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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頒布時間

法律主觀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5條對此做了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回執的,從收件人簽收之日起計算;(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以公告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之日起計算;(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從有證據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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