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財產方面有平等的權利。任何壹方因日常需要,有權決定處理夫妻財產。
2.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壹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將夫妻單獨擁有的大量財產贈與他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非善意取得,“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當財產被他人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占有時,所有權人有權依據財產權的追償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行使對財產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令配偶和受贈人作為共同被告返還財產。
三、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正確理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共有同壹財產。
夫妻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擁有* * *相同財產,而不是* * * *。根據* * *與* * *相同的壹般原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 * *與財產應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享有全部* * *和財產的所有權,無任何份額。夫妻雙方都不能分割其個人對* * *的份額,並且在沒有重大理由的情況下,無權在壹段時間內要求分割* * *和* *的份額。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壹半的處分權。只有* * *和* *的關系終止,才能分割* * *的財產,確定各自的份額。因此,夫妻壹方擅自向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當是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