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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稱為部門行政法規,其余稱為地方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滅火救援條例》等。行政規章是法律意義上對壹般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它不同於壹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壹種行政相對人只能接受其影響,而不必服從。行政法規依靠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當事人違反行政規章規定的行政法義務的,相關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強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超出上述事項範圍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衍生問題:

行政法規有哪些類別?1,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內部規則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自身的工作規則。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報表統計等規則。外在規定主要指行政規定,多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包含壹定的處罰條款。行政失權現象壹般發生在此類規定的執行中。2.中央法規和地方法規。中央法規又稱部頒法規,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法規。其授權來源於憲法法律,適用於這壹制度範圍內的全國。其特點是適用於單壹領域,專業性強。地方性法規又稱政府規章,主要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來源於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容既具體到某壹事項,又全面到壹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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