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基礎上,即集體所有權變為國有;土地的征用是以土地使用權的臨時轉讓為基礎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發生變化,仍歸集體所有。
2.賠償項目不壹致。土地征收除了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外,還包括對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土地征收只是對原土地使用者在征收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使用性質不同。征收土地主要是把被征收的土地變成建設用地,可以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征地主要是臨時施工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築材料堆場建設等用地。,且不能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期滿後應恢復土地原狀,歸還土地使用者。
擴展數據:
土地征收作為壹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征用者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是強制性的;3.征用土地是有償的;4.土地被征用時土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土地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在征用條件結束時土地需要歸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征收的定義、特征和程序;
土地征收又稱“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建設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和國防工程,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恢復給國家使用的壹種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時,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收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權,被征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點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從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3)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生活。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壹般來說,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為: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安置方案、核實土地面積、劃撥土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征用百度百科-土地征用
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密切相關。它們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
壹方面,社會主義法律在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社會主義法律滲透著社會主義道德精神,可以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品質和高尚情操,以自身的規範作用培養人們遵守道德規範的責任感。
例如,我國憲法和壹些法律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