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九條行政法規草案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交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說明草案的主要問題。
第六十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壹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