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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聚眾鬧事的人?

法律解析:所謂聚眾犯罪,是指聚眾三人以上實施犯罪,壹般來說,應當有壹個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壹個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為十分惡劣的積極參與者,有時也有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受到蒙蔽的人、受到威脅的普通違法者、圍觀者、起哄者。三人以上的聚集,就是聚集,是積極參與者。如果有壹兩個人鬧事,引來圍觀起哄,不構成本罪。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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