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關於拘留對象。看守所羈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特權,判處有期徒刑不滿壹年,或者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服刑。新客戶僅限於低價。
2.關於拘留的時間。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可以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為37天。壹個刑事案件從調查到判決可能需要三個多月,也可能需要壹年左右,這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為15天,將根據違紀情節輕重決定。
3.關於見面的權利。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可以見到他們的家人。根據《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押人員有會見、交流的權利,因此家屬可以探視,只要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即可。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不得會見其家人,但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允許其家屬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