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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和行政法律監督(監督行政)有什麽區別?

行政監督與行政監察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監察是行政權力的壹種形式,又稱行政監督檢查;對行政的監督就是對行政的監督。行政監督檢查是具有法律效力並能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監督具有壹定的普遍性和社會性,有些具有法律意義,有些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2.監管主體不同。行政監督是對政府和行政人員的監督;行政監督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守法的監督。?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監督的主體主要是行政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

3.監管的對象和對象是不同的。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其對象是行政相對人的守法行為和行政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監督行政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其客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實施的行為。

4.監管的內容不壹樣。?行政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機關和普通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團體、民主黨派、公民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進行監督的活動。?

擴展數據:

監理是對現場或某壹具體環節和過程進行監控、監督和管理。從而使結果達到預定的目標。

行政監督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由:

1.根據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可以分為壹般監督和特殊監督。

2.根據行政監督的內容,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保、審計等行政監督。

3.以實施周期為標準,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根據其主體的任務,可以分為依職權監督和授權行政監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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