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拘留決定,期限在1日至15日之間。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