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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行政訴訟的經典案例

法律分析:原告甲從小暈車,成年後好轉。2009年9月20日15時許,原告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路龔宇玉珀酒店北辰店參加同學婚禮,與同學B(男)乘出租車回家。這輛出租車是北京心悅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是C(男)。到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旅遊時,原告感覺身體不適,頭暈。在路口等紅燈的時候,C讓原告下車,說不要吐在車上。原告下車時,丙將車右轉,停在路邊。原告覺得下車挺好,即再次上車坐在後座右側,B坐在副駕駛位。c無禮要求原告下車換車,稱若在車上嘔吐,罰款200元。原告認為C態度惡劣,拒絕提車,原告就打電話投訴。c下車繞到原告所坐的壹側,打開車門,搶走原告的手機並摔到地上,然後將原告拉出車外,擊打原告的頭部和面部。原告眼鏡被打碎,原告被c撞倒,當原告看到B下車後,意識到60年紀念日違法將受到嚴懲,於是對B大喊:十壹期間不要動手。b勸C,阻止C打原告,扶他起來。c打了B的臉,打掉了B的眼鏡。這時,很多人過來圍觀,C打了原告和B幾下,然後才住手。這時,壹輛警車趕到,民警將原告乙、丙帶到小關派出所處理,並對當事人做了詢問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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