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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壹般程序

法律主觀性:

壹、行政強制措施的壹般程序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別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壹是當場或者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二、現場緊急情況,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第三,壹定不能逾期。

2.查封扣押:壹是查封扣押對象的“三無”: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生活必需品的、重復查封的。第二,當場交付決定和清單。三、期限:壹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壹般延長30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排除期、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不計算在內。四、保管:行政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3.凍結:第壹,執行主體需要法律明確規定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二、期限:與查封、扣押的期限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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