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在於主體: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通常是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壹方必須是行政機關。
概念誤解的現實表現。
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與行政的關系存在壹些違法現象,可以概括為:(1)行政無法。也就是說,在履行行政職責時,把法律當作擺設,無視法律的存在,搞家長制,主觀武斷地進行行政事務,或者憑感覺、憑關系辦事,都是違法的。(2)規避法律,去行政化。即在執行公務時,逃避法律或鉆空子。因此,我們必須正確對待和堅決糾正行政活動中的“規避”行為。(3)改變或曲解法律和行政。即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表面上遵守了某項法律,但實際上改變或曲解了法律的本意,造成了事實上的行政違法。(4)以法律代替政治或以政治代替法律。即在執行公務中,用法律法規代替行政,或者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法規,把法律當作行政手段,以維護行政的權威,保證行政執行的高效率。這看似合理,實則不然。因為這會損害法律和行政的權威性和嚴肅性。(5)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政。行政主體將法律作為管理公共事務的手段,強調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行政機關的管理。其實質是將法律視為行政的附屬工具,從而扭曲了行政與法律的關系。事實上,法律不僅管官、管權、管人,而且重點是管官、管權。
對行政與法律關系的誤解造成的社會危害。
造成上述違法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著對法律與行政關系認識不清的問題。這產生了壹些有害的結果:壹方面,它使行政行為效率低下或無效;另壹方面,立法精神得不到貫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