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確認通常以申請的行政行為為基礎,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才能確認申請。但也有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是壹種外在的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壹系列程序要素構成,從而構成壹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
3.行政確認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符合壹定的技術要求。
4.行政確認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確認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行政行為,在行政法的規範和適用上選擇余地不大,也就是說可以在狹窄的範圍內自由裁量,但不是完全自由裁量。
5.行政確認是壹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確定性、證明性和不可撤銷性。
6.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的形式出現,技術鑒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範的制約,從而決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類: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認、認可、證明、登記、認可和行政鑒定。根據受理內容的不同,行政確認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律主體資格、身份和法律地位的確認;比如通過藥品經營企業登記,確認經營主體資格。
2.確認所有權,如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等。
3.婚姻登記等法律關系的確認,是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確認。
4.對法律事實的確認,比如出租車外地登記,就是對出租車司機外地的法律事實的確認。
5.法律責任的確認,比如醫療事故的認定,交通事故的認定。
6、確認能力,比如技術鑒定就是確認個人是否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能力。
7、對行為法律效力的確認,如復議機關撤銷行政處罰申請復議是對行政處罰違法性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