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如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合同終止履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裁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