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並提交答辯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或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應當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的,方可提起訴訟。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原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綜上,行政訴訟上訴案件答辯時限為15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送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