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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收到起訴書多久答辯?

行政訴訟被告壹般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並提交答辯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或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應當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的,方可提起訴訟。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原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綜上,行政訴訟上訴案件答辯時限為15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送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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