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和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兩種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和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壹系列的訴訟和仲裁法律法規來保證訴訟和仲裁的運行,這些法律法規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了司法的尊嚴和公正。
法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解釋:這篇文章是關於審判的組織。
合議制是指由幾名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的制度。根據本法的規定,審理行政案件只能采用合議制的形式。因為很多行政案件專業性很強,法官不可能掌握所有的行政管理專業知識。本條規定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行政案件合議庭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由壹名審判長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的審理。合議庭成員權利平等,全體人員必須共同研究案件的偵查、審判、判決等重要問題。合議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評議案件,少數服從多數。但對於少數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入鑒定記錄。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該款是關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的起訴期限。該款規定將起訴期限由舊法中的3個月改為6個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解釋:該款是對不知道或者不知道行政行為情形下起訴期限的規定,是對高院《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內容的收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二十年,是指房屋糾紛等不動產糾紛的特殊案件,自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訴訟時效利益喪失,起訴後得不到救濟。主要是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訴權,不要消極對待時效權利。
法律客觀性:
我國行政訴訟法有以下兩種形式:壹是行政訴訟法典。這是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4月4日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分為11章75條,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與人;行政訴訟證據;執行力;行政侵權的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二是行政訴訟的法律規範散見於許多具體而單壹的法律法規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判處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受害人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像這樣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作出的壹些解釋和規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特殊部分。行政訴訟法對於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