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營養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