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爭議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壹般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於爭議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壹般民事案件。
2.審判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程序與普通訴訟程序基本相同,但小額訴訟程序可以壹次開庭審理,不分壹審二審。簡易程序只是壹審,審判程序相對簡化,但還是要開庭審理。
3.證據要求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證據,證據形式相對自由,但當事人必須在開庭前提交證據。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必須在起訴狀中出示證據並提交,不能在開庭前補充證據。
4.判斷的有效性
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簡易程序的判決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只能在10日內申請再審,不能上訴。
壹般來說,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為解決小額糾紛而設立的。雖然二者在適用範圍、審判程序、證據要求、判決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解決小額糾紛而設立的,可以有效縮短訴訟周期,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依法當場作出;
(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