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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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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起源

(1)國際立法。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制定的國家公約、國際慣例和體現在示範法中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

2.普遍的國際慣例(國際商業合同的基本規則)

3.示範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采用的規則,各國在采用時可以進行修正。統壹商法典的利與弊。最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958,涉及運輸:漢堡規則。示範法的目的是協調和統壹各國的商業仲裁法。1996電子商務示範法。它還可以包括壹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2)國內立法。

第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1)自然人和法人。不僅要看國籍或住所地法律是否允許,還要看其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航空的法律。這取決於法人成立所在國的法律。

構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要營業地的管理中心所在地為準。

(2)跨國公司。多種經濟實體的有機結合。子公司子公司,根據東道國法律成立,有自己的名稱、財產和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壹個統壹的全球戰略,充分利用世界各地的資源,追求利潤最大化。母公司需要對子公司負責嗎?觀點1:獨立有限責任理論

觀點二:鑒於中國公司統壹戰略,統壹配置資源,母公司需要整體承擔責任。

妥協: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母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扮演的角色。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到各國國內法的限制。㈢國家

國家不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它還具有通過立法管理國際商業交易的職能,可以與外國確定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未經國家同意,壹國法院不得以國家為被告進行申訴。

訴訟:即使國家同意應訴,未經國家同意,壹國法院不得強制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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