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個案例我每年都會講。我覺得他太經典了,所以2022年,我就說說深圳寶安區鄧寶菊的案子。鄧寶菊原是深圳寶安區壹家農村信用社的主任。那三年間,因為他還年輕,手握重權,三年內貪汙公款2.3億。第二,他包了五個吳來青,800多天後得了幾千萬。我算了壹下,平均每天23000。看來巨對2.3這個數字是非常非常無所謂的。1.99823億是什麽概念?我們用最簡單的情感來思考壹下鄧寶菊被判了什麽刑。有同學說,不打死他,人民憤怒是不夠的。幫我把他拖出來殺了。如果妳把他拖出來給我壹條狗,問題是現在妳會殺了他。那麽鄧寶菊就可以判實刑了。鄧寶菊涉及農村信用社犯罪,所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那麽按照當時的法律,他不構成貪汙罪,但是貪汙罪是東西,鄧寶舉是農村信用社的老板,所以只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為1998,其最高刑為15年。這就是為什麽最終,法院只能判鄧15年有期徒刑。然後大家覺得刑法是懲罰鄧寶菊還是保護鄧寶軍。如果沒有判罰,鄧寶爵能被打死嗎?那很好。領導可以拍桌子說這個人渣太壞了,直接拖出來給我們狗局。不是打死了嗎?但正是因為壹些刑罰阻礙了國家打擊犯罪的手段。當然這裏有個題外話。正是因為鄧寶渠案,後來才修改了法律。2021刑法第11次修正案,將本侵占罪的最高刑由15提高到本無期徒刑。正是因為法律,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1998年,那部法律的最高規定是15級的故事。那麽妳就只能判斷他是固定在15,這樣同學們就會發現,如果刑法的目的只是為了懲罰犯罪,那麽其實沒有必要針對任何人,至少沒有必要成為刑法,因為陳文的刑法實際上是壹種在某種意義上約束國家打擊犯罪的犯罪,這也是為什麽我們認為刑法在現代社會中不是高壓武器,是只有壹柄刀把的雙刃武器,用來切割罪犯。然而,在現代社會,刑法實際上是針對罪犯權利的。刑法本身表面上是針對犯罪分子的,但實質是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利。另壹方面,我們應該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利。犯罪本身很可怕,但不受約束的刑罰權可能更可怕,因為在所有的權利中,刑罰權是最可怕的。他剝奪公民的財產和生命。
上一篇:“職業打假人”買海參後索賠百萬的案件重審。裁決是什麽?下一篇:勞動法中如何規定員工加班和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