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第三條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就業和個人自主就業。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人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措施、應急預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實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管理招聘中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上發布信息等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時,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