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決支持劉某退貨,同時認為劉某是職業打假索賠人,不以生活為目的購買商品,不屬於消費者,不支持十倍賠償。
二審發現,涉案海參包裝上的標簽標明保質期為24個月,但未標明生產日期。標簽上標註的產品標準號被錯誤標註為冷凍扇貝的編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確認劉的消費者身份和支持?壹退十賠?。
經過李和廠家的申請。65438年2月30日,高院決定再審此案。2020年9月5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劉實際購買的是用包裝盒散裝的海參,本案涉及幹海參外包裝?重新申報出售?這壹事實也得到了的解釋的支持。責令退貨退款,不支持10倍賠償。
本案壹審判決退還貨款,不支持十倍賠償。二審判決支持十倍賠償,後改判再審判決,不支持十倍賠償。可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存在判斷上的困難。那麽再審判決的依據是什麽呢?
據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委員、副教授朱偉分析,主要認定:再審時,對二審、壹審中提到的包裝問題做了大量認定,認定其確實購買了散裝海參。既然是散裝海參,說它的包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可能就有點站不住腳了。特別是職業打假人並沒有在法庭上提交涉案海參的質量問題或者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所以再審終審判決認為這種情況可能不適用《食品安全法》10倍的賠償。?
本案之所以受到關註,不僅僅是壹百多萬的索賠金額,還有原審原告劉的身份。第壹時間搜索相關案例。2014至2017期間,劉購買商品後向多個區縣法院提起數十起訴訟,要求賠償。換句話說,劉就是大家所說的?職業打假人?。
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該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目前,人們對職業打假人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觀點壹:職業打假人在某種意義上起到了社會監督的作用,有助於促進商家自律。
觀點二:他是消費者,因為生活消費的目的。很明顯職業打假人根本不是在為自己的生活花錢。他故意買假貨。他們追求的是他自己的私利。他們和妳分享賠償了嗎?有公益訴訟嗎?號碼
觀點三:如果沒有職業打假人告訴我這些是假的,我會吃這些假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