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安排其補休。
引用法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擴展數據:
1.對於標準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且不能通過安排日後休息的方式處理加班;如果勞動者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有權休假。無法安排休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通過安排日後休息的方式處理加班工作,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累計工作時間超過批準的標準時間的,屬於加班,不能按事假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加班不能安排以後休息處理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3.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壹般來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除法定節假日外,不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如果當地規定需要加班費,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以後不能用來安排休息。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節假日加班三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加班雙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200%)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