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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所有的證據應當確鑿。這使得公民在行政訴訟中更容易承擔過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公民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 *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 *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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