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條件是: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男女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三代以內非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
3.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4.其他法定條件。
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3張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和部隊頒發的軍人婚姻登記證;
4.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已婚男女,*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2.提交相關證明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其證件和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
4.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
綜上,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以同命給付彩禮的,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彩禮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